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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韓國“歲月號”客輪沉沒事件,造成多人死亡和失蹤。韓方認為事故或因緊急調轉船頭造成,執航的代理船長負有重大責任,有逃生的乘客也質疑船員應變多番失誤,在船身剛開始傾側時仍沒有向外求救,又多次以廣播要求乘客勿動,待海水涌入船艙後乘客已無路可逃。最關鍵的是,船長被指遇事後自行逃生,棄乘客於不顧。目前,“歲月號”船長李某因臨陣脫逃目前已被拘捕。
    面對沉船事故中生與死的抉擇,這位船長棄船而逃的行為,引發了社會的熱議。一方面是千夫所指,另一方面也有同情之聲,比如有網友說:大家都是一條命,船長的命並不比別人更賤,沒理由要求船長只能以死陪葬;交通事故中,只要有乘客死了司機沒死,難道就是罪過嗎?
    事實上,陸地交通事故一旦瞬間發生往往無可輓回,司機正確處置的價值,往往在事前而不在事後;相比之下,海上沉船事故都有一個過程,船長正確有效的事後應對,能夠起到救命的效果。這起事故中,人們所憤憤不平的正是事故發生後,應急處置的錯誤浪費了最後的逃命機會,比如沒有及時發出求救信號,比如要求乘客勿動傻等海水涌入。而之所以會發生這些致命的錯誤,人們難免會與船長棄船逃跑的行為發生聯想。
    緊急避險原則為人所熟知,很多人之所以同情逃跑的船長,正是基於這樣的認識:大家都是為了自己保命,不去救援他人甚至搶奪他人生存機會來救活自己,即使在道德上是大錯,但在法律上也應該無罪。這就像希腊哲學家卡納安德斯提出的著名的“卡納安德斯之板”———航船沉沒後兩人爭奪只能負載一人的木板,體強者將體弱者推開而致體弱者淹死。
    在上述情境下,無非有四種可能性:一是其中一人捨己為人;二是其中一人舍人為己;三是二人互讓同時死亡;四是二人互爭同時死亡。第三種和第四種無疑是最差的結果;第一種情況建立在高尚道德基礎上,可遇不可求;若將第二種情況視為犯罪,就是對人以第一種情況相要求,而且結果很可能變成第三種情況。刑法不能強迫人們作出犧牲,不能將英雄主義強加於人,因此儘管第二種情況不道德,也應當承認是緊急避險而不負刑事責任。
    但是請註意,緊急避險有個很重要的原則———“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,不適用於職務上、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。”船長這個職務有義務保證乘客安全,這是他的職責,負有相應義務的人,不能以此推卸責任。如果緊急避險原則泛濫適用於所有正在履行職責的人,那麼,警察面對罪犯可以逃跑,消防員面對火場可以退卻,即便是臭名昭著的克拉瑪依“讓領導先走”,似乎也可以獲得憑據。這顯然是很荒誕的。
    沉船事故中的船長棄船逃跑,比地震發生時的老師“範跑跑”,性質要惡劣一百倍。為什麼當年“範跑跑”事件中的輿論憤慨,到了韓國沉船事件中的船長先逃,反而在某些人眼中變成可以理解和諒解了呢?顯然,公眾對此尚未形成普遍的價值認同,而是滿足於“看人下菜碟兒”。
  盛翔  (原標題:船長棄船逃生與卡納安德斯之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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